恶意欠薪法不容清偿之后仍获刑
本报讯(温江涛 张婷)近日,被告人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在柞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柯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3月,被告人柯某在柞水县与王某签订了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劳务承包合同,后柯某雇用了柳某某、阴某某等50多名工人为其施工。直至2016年11月,工程量过半,柯某先后两次共收到工程款100万元,但柯某将其全数用于支付材料费、个人债务及其个人生活开支,对于拖欠工人的工资分文未支付,工人纷纷讨薪,柯某便隐匿行踪,去向不明,致使50多名工人的工资得不到兑付。被欠薪工人自行讨薪未果后联名向柞水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柞水县劳动监察大队对柯某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但柯某仍未能如期整改。2016年12月柞水县公安局对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并多方协调,从柯某处追回17.5万元用于支付部分民工工资。之后被告人柯某以继续找钱支付工人工资为由返回西安,潜逃外地长达一年之久,2017年12月28日方才被抓获归案。2018年2月8日,柯某将剩余欠薪全数兑付到位。
法院审理认为,柯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5万多元,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且在提起公诉前清偿欠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这是柞水县首例提起公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该案的依法判决体现了柞水县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合力打击“恶意欠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巨大决心,也极大地震慑了犯罪,为恶意欠薪者套牢法律“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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