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本报讯(谢云涛)近日,镇安县下发了《关于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激发调动村干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实施意见规定了奖励对象范围,可实施奖励的村为村集体经济当年净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村;可进行奖励的个人为现任村干部和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组干部以及党员群众。奖励资金来源,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自主生产、经营、投资等当年产生的新增收入部分;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大棚、工厂、厂房等资产和村集体原有经营性资产本年度创造的收入,除去损益折旧后核算出的净收入;通过村集体或个人招商引资实施项目当年村集体经济获得的收益。奖励比例标准,在一个会计核算年度内该村可奖励资金在3万至5万元(含5万元)的,可列支10%用于奖励;可奖励资金在5万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列支15%用于奖励;可奖励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可列支20%用于奖励。每年度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万元,同时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所得奖励不得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30%。对于招商引资形成的奖励资金,实行单项特别嘉奖,当年可以上浮至该项奖励资金的40%,以后每年奖励比例稳定在10%至20%之间。奖励程序,按照核算年度收入、村党组织申报、镇办审核批复以及奖励兑现备案等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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