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一波三折 法官倾心调解
常鸣本报记者李煜
“谢谢你们,辛苦你们了,你们是为老百姓办事的好法官!”近日,商洛市镇安县法院木王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专程谢法官。
2017年6月28日,被告王某刚(系张某雇员)驾驶陕AC3643牌号重型非装载专项作业车(该车是张某向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某处租赁车辆),沿G345国道由北朝南行驶,行至G345国道49km+707m处时与路边行人王某正发生剐撞,造成王某正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正当即被送往镇安县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正先后住院治疗17次,花去医疗费18万元。
2019年1月8日,王某正向镇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某处、张某、王某刚、中国平安陕西分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78269.47元。
2019年6月7日,王某正死亡,王某正妻子乔某及女儿王某芳作为本案的诉讼继承人,继续担任本案的共同原告。
该案曾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受理,但在立案后因案情复杂、原告伤情较重、鉴定机构不受理鉴定事项等多重原因,原告从莲湖区法院撤诉。镇安县法院木王法庭受理该案后,原告王某正先后两次申请鉴定,由于原告年龄较大且处于昏迷状态,鉴定项目需询问本人等原因,鉴定机构亦不予受理原告伤情鉴定。由于没有专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加上原告王某正在治疗过程中死亡,让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变得更加棘手。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原告诉求和各被告意见及赔偿能力,并及时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6月13日,虽然保险公司因故未到庭,但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原告与被告张某等人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进行部分调解。因为没有鉴定机构的伤情鉴定,如何计算原告方的经济损失成为本案最大难题。承办法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并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计算出原告合理限度内的经济损失,耐心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通过5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同意向原告赔偿214029元。
之后,承办法官组织原告方与保险公司方进行调解,经过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62000元。截至2019年7月底,被告张某向原告方支付赔偿款共计154029元,并再次承诺剩余赔偿将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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