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一商家向未成年人售电子烟被处罚
本报讯(石建盈 陈学健)9月6日,山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一电子产品经营部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是商洛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出的首张罚单。
8月25日,山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一电子产品经营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赵某销售电子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8月20日13时40分在经营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查验身份证件,将价值377元的电子烟杆和3枚含有尼古丁的烟弹销售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赵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随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近期,山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山阳县烟草专卖局积极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全面排查电子烟销售网点,清理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违法销售电子烟网点及自动售卖机设备,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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