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登记工作
本报讯(马文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外商投资法》积极开展准入登记工作,目前,商洛市已成功登记了两家公司,一家是落户山阳县的山阳德青源食品有限公司,另一家是位于洛南县的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
据了解,现在实施的《外商投资法》放宽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制,更加强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促进与保护,如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和投资范围,保护其收益自由汇入和汇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优惠措施。
另外,《外商投资法》在市场准入登记的法律适用、组织形式、投资者等方面呈现三大亮点。
首先在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登记原则上,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将原来只在准入后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制度提前到了准入前,扩大了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自2020年1月1日起依照《外商投资法》设立外资企业将不再需要一系列的专门审批,只要投资的行业不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即可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外商投资者与中国企业同等待遇。
其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也与旧法不同,《外商投资法》施行之前外商投资活动适用旧“外资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可以只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自今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同时为了方便依据旧“外资三法”设立登记的企业及时变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外商投资法》还规定了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
最后一大亮点是股东的变化,依据旧“外资三法”,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国股东仅限于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中国籍自然人可以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可以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公司。
《外商投资法》的这些亮点变化,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也为商洛市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严格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登记工作,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商洛市经济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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