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1万

华商报 2019-03-15 02:32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陈永辉)3月13日,华商报记者从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18年全年共受理咨询投诉举报1935件,其中咨询1168件,投诉举报76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1万元。

2018年,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品质消费、美好生活”年消费主题,积极开展了消费维权系列宣传,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推动放心消费创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托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投诉平台、12315互联网平台,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年共受理咨询投诉举报1935件,其中咨询1168件,投诉举报76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1万元。

此外,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入30余万元,对全市160组流通领域商品进行抽检。对有问题的商户下发整改通知书,进行约谈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场清查清退,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据了解,2019年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围绕“信用让消费更放心”年消费主题,重点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引导、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扎实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和系列消费维权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努力把消费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18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保健销售骗老人 市场监管来维权

2018年4月,消费者任某举报,城区某养生馆违法坑骗老年人,宣传销售保健食品。

接到举报后,山阳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城区该养生馆进行了检查,发现销售人员正在以讲座形式对30余名老年人进行宣传和销售,执法人员对集会现场老年人进行了教育劝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封,随即立案查处。

>>案例二

开发商无理拒绝赠面积承诺案

2018年3月,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袁某投诉。称其于2017年购买某楼盘某户型151.93平方米住房,购房时开发商承诺赠送露天阳台,双方签订《认购协议》并在当月分三次付清房屋全款。等到2018年却被开发商告知该房屋承诺赠送阳台因消防需要已封闭,无法履行承诺。无奈消费者前来投诉请求调解。经山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房地产广告、承诺赠送面积但不兑现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执法人员告知开发商不履行承诺存在的法律风险,该开发商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履行了自己赠送房屋面积的承诺。对于该开发商广告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做出处理。

>>案例三

不法商贩销售假麸皮坑农案

2018年4月,山阳县市监局接到辖区某农户电话反映,有5户农户以71元/袋的价格从某上门送货车上购回某袋装大片麸878袋,650袋已制作了香菇菌种棒(培育基),后发现该麸皮掺杂米糠,涉嫌造假,请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成立了办案组,第一时间赶赴案发地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在山阳县公安局经侦中队、商南县金丝峡镇派出所、市场监管办、丹凤县铁峪铺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历时2天辗转3地,终于在丹凤县武关镇楼子村蹲守6个小时找到涉嫌售假人璩某,并固定提取了违法关键事实,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后,现已报批检察机关对一名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对另一名嫌疑人取保候审。制假造假窝点由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璩某等销售劣质麸皮案卷已移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香菇种植农户合法权益将得到有力维护。

>>案例四

一则告示 岂能免责

2018年4月,镇安县消费者牛某反映,称其于2017年在镇安县A纯净水公司购买了一部分桶装水水票,现剩余100多张价值700多元,但送水员送水时说其公司已在镇安电视台发布更换水票公告,现该水票已作废,并拒收该水票,而牛某认为,其本人因有事长期在外地,并不知晓这一情况,公司的这种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遂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原来A纯净水公司已被镇安县B纯净水公司兼并,其债权债务已由B公司承担,兼并后B公司在镇安县电视台发布公告,要求原持有A公司水票的用户必须在2017年4月15日前到B公司更换,逾期作废。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了双方陈述的事实情况后认为,该公司利用其具有的独占地位优势,以一则告示的方式免除其应承担的债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该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为牛某更换剩余的水票,并承诺今后再遇到类似消费者,无条件为其更换水票。

>>案例五

“订”与“定”一字之差

定金罚则岂能乱用

2018年8月,消费者曾先生来电称在柞水县某汽贸销售点缴纳订金5000元预定某品牌汽车,现在不想订购,商家只退款2000元,消费者要求全款退还,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到该汽贸销售点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2018年5月曾先生在该汽贸销售点预定了某品牌汽车,并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汽贸销售点也为曾先生开具了收款收据,收据内容为预购汽车“订金”(而非“定金”),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完全不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有“定金”才是法定意义的概念,具有担保性质,经过普法宣传和耐心调解,该汽贸销售点退还了投诉人缴纳的“订金”。

>>案例六

住酒店遭侮辱 商家道歉辞员工

2018年8月,消费者在陕西工商百事通投诉:“2018年8月在某宾馆入住时,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较差,辱骂消费者,消费者要求商家道歉。”

接到投诉后,商南县市监局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宾馆联系,亲自去该宾馆向负责人了解情况,经调查,争议事宜属实。当天上午,该宾馆负责人向消费者予以郑重真诚的道歉,并辞退了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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