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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搬迁款 家没搬钱难要回 村民起诉村委会 法院判村委会不当得利

三秦都市报 2017-12-29 02:15 大字

本报讯(明培尧首席记者张晴悦记者谢斌)轻信他人并缴纳搬迁款6万元,结果搬迁计划不能落实,缴纳的搬迁款也无法要回。日前,西安市鄠邑区法院一审判决3起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涉案村委会被判返还3名搬迁户每人各2万元,搬迁户的利益得以保护。

宋会强(化名)家在商洛市山阳县的一个山村里,山区条件有限,孩子上学、出行均不方便。前几年,同村的几个老乡都搬出了大山,迁到周至县、鄠邑区等平原地区,宋会强也动了搬迁的想法,和两个好友开始张罗移民搬迁的相关事宜。通过老乡介绍,宋会强联系上了鄠邑区某村委会主任崔民虎。崔民虎担任村主任近10年,在2009年通过收取搬迁费已为十几户陕南农民办理了移民搬迁手续。

2016年8月,宋会强等3人与该村村委会主任崔民虎签订移民搬迁协议,协议中约定宋会强等人向村委会共缴纳6万元,该村委会承诺给他们分别划分庄基,并分配3亩农耕土地。宋会强等人缴款后,该村委会向其出具收款收据。不料,交钱之后,村委会并未按照协议划分庄基,亦未分配农耕土地,而且崔民虎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宋会强等人找镇政府、检察院解决问题均没有结果,只好将该村委会起诉到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调查了解案情并组织开庭。经审理查明,该村委会其他人对此事均不知情,崔民虎本人也联系不上。但通过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崔民虎以村委会名义收款属实,向宋会强等人出具收款收据属实,在崔民虎向宋会强等人出具的所有手续中均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并签字,收款至今宋会强等人并未享受任何村民待遇。

法院依法认定该村委会收款行为系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鄠邑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村委会返还宋会强等3人每人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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