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莫冲动损坏财物要受罚
本报讯(周亚军)1月25日,公安商州分局麻街派出所处置一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行政拘留1人,有力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秩序。
经调查,2020年8月21日,商州区三岔河镇三星村村民王某娃因地界纠纷,用电铲和锄头将王某家厕所的房檐、落水管和不锈钢护栏砸坏,后经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定,被砸财物价值2287元。
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未果,日前王某娃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公安商州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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