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0日

商洛日报 2020-02-03 05:50 大字

本报讯(刘媛) 2月1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迟企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企业复工复产时间。

《通知》指出,为了加强商洛市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除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防护用品、药品、器械生产和销售行业企业,公共服务必需的行业企业,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企业外,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0年2月10日,通知员工居家休息并做好自我防护。各用人单位在复产复工前要做好健康筛查登记,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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