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商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信件、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商洛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以及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违法行为和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用其制作食品药品制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县区同级财政部门负担,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举报奖励的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负有检查稽查食品药品安全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社会公益和正义,检举揭发未被市场监管部门事先掌握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且能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事实证据或案件线索,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
第八条实施举报奖励,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认定受奖励的举报人:
(一)举报奖励对象一般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在核实查处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根据其作用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若其帮助超出第一举报人作用的,应当作为第一举报人,原第一举报人视为其他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或者虽未联名但举报同一案件且作用相当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三章 举报奖励的标准
一级举报:举报的违法事实清楚,能提供重要证据,并能直接协助执法人员调查办理,查处事实与举报内容完全相符,按案件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级举报:举报部分违法事实,能提供部分证据并协助执法人员调查办理,查处事实与举报内容基本相符,按案件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但能提供违法线索,间接协助调查,对执法人员查办案件有重要的辅助作用,按案件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或对查办其他案件或者避免违法产品流散市场有积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不低于200元。对同一案件的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举报奖励的程序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在《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上签名。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举报奖励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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