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植物 共建大美秦岭 电猫猎捕野生动物 退缴非法所得获缓刑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自购“电猫”组装设备,架设铁丝网,猎捕了包括野猪、豪猪、狍子、野兔等野生动物。近日,退缴了两千余元非法所得的被告人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缓刑。
商洛市商州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某自购“电猫”组装设备,从2018年元月开始在商州区金陵寺镇杨口村七组崖沟自来水房至崖沟半坡张岭坡面之间架设铁丝网,猎捕野生动物野猪3头、豪猪2头、狍子1只、野兔2只,从中牟利2120元,直至2018年4月26日群众举报后被抓获。2018年10月,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对房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房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房某猎捕的狍子属于陕西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房某归案后将违法所得2120元已退缴。
商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能够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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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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