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载校长司机双获刑

商洛日报 2019-01-05 01:00 大字

本报讯(王倩玮)近日,商州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李某、于某二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3个月以及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及3000元。

据悉,被告人李某系商州区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为接送该园幼儿上下学,雇佣于某为该幼儿园从事校车驾驶工作。案发当日,于某驾驶一辆核载6人的普通客车,载23名幼儿园学生和一名老师,沿商州区白杨店镇通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川村路段时,被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白杨店中队查获。经交警部门核查,于某驾驶非校车超载接送幼儿,超员率达317%,属于严重超员载客。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商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非校车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向于某提供车辆,并雇佣、安排于某接送幼儿园学生,对于某驾驶车辆超员接送学生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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