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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出台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十条意见

商洛日报 2017-09-30 08:29 大字

本报讯(姚松)为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助推全市精准脱贫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商洛市实际,市林业局近日制定出台《关于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十条意见》,积极引导群众科学合理、依法有序利用山林资源,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限额管理、凭证采伐、科学规划、有序发展”的原则。认真落实林木采伐政策规定,在“有指标、有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采伐限额,优先保障食用菌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合理利用栎类资源,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采伐限额上予以倾斜。在下达林木采伐限额时,要根据森林资源现状,对栎类资源丰富的镇办优先安排食用菌生产用材指标,并结合当地实际,最大限度地向食用菌产业用材倾斜。

三是简化采伐审批程序。积极推行“一站式办证”和“简易采伐设计”制度,简化办证程序和采伐设计。林木采伐前,林权所有者可凭林木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地镇办林业办事机构提出采伐申请,镇办林业办事机构根据限额和资源状况,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审核协助办理采伐手续;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采伐,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四是多渠道解决食用菌产业用材。要积极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经济林科管中的修剪枝、废弃物、木材加工下脚料等生产食用菌。在实施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可以将产出物用于解决食用菌产业发展原料所需。鼓励群众从外地调入木屑,用于食用菌产业发展。

五是加强木材流通监管。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县境内用于食用菌生产的木材运输,凭林木采伐证运输;对于外地调入木材和木制品,必须持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运输,严禁没有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和木制品入境,坚决杜绝植物检疫对象流入境内;禁止本地食用菌用材流出,各县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用于食用菌生产的木材、木制品,不得办理出境运输手续,检查站不得放行。

六是积极推行“三变”改革。鼓励“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通过农户依法办理采伐手续,以栎类林木资源入股,解决贫困户脱贫和企业、合作社发展食用菌用材来源问题,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是实行企业、大户挂牌保护制度。对辖区内发展食用菌的企业、大户实行“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挂牌保护制度,通过企业、大户挂牌公开木材来源等形式,减少执法检查,确保食用菌生产企业、大户依法、守规经营。

八是加大山林流转步伐。鼓励农户进行林地、林木流转,帮助食用菌生产企业、大户通过流转山林,开发利用林木资源,以满足自身食用菌生产所需原料。

九是加快食用菌原料林储备步伐。大力开发种苗来源广泛、适应性强、成活率高、生长快、适宜本地生长条件的速生食用菌专用林或兼用林,有目的的进行栽植造林,加大后备资源储量,以满足食用菌产业长期发展的需要。

十是强化服务管理。各县区林业局、镇办林业办事机构要积极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主动服务,搞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引导群众科学合理、依法有序利用森林资源,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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