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案

西部法制报 2019-12-28 00:32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煜通讯员赵建业张永云)近日,商洛市洛南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芳斌独任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4个月拘役。

3月28日,洛南县水利局发布《洛南县2019年禁渔公告》,规定禁渔区为全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及500亩以上人工修建的水库,禁渔期为4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洛南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全年禁渔),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活动。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已判决)等4人,驾车从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来到洛南县巡检镇石墙村石灰沟新修大桥处的自然河道内,使用自制的非法电鱼工具,电击捕鱼1120尾,重8.21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委托他人将成鱼24.63公斤、鱼苗164.2公斤放生于其非法捕捞的自然河道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生态,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以来,洛南县法院将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作为审判工作重点,守护洛南青山绿水,已公开审判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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