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记者敲诈勒索 首要分子获重刑
本报讯(赵建业张永云记者李煜)近日,商洛市洛南县法院公开宣判“9·13”冒充记者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李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他成员史彬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郭亚丽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洛南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元为了非法获利,于2017年3月20日注册成立“西安小天山广告公司”。公司成立后,李元在多家报纸的恭贺广告版面刊登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并以“西安小天山广告公司”名义向被刊登名称的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继而冒充记者或报社工作人员向该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拨打电话,以在报纸上宣传为由,以向纪检部门、审计机关举报单位问题等手段要挟多家单位向其公司汇款。被告人李元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多次要挟多家单位向其公司账户汇款。2018年3月15日,史彬强及其妻郭亚丽加入该公司。被告人史彬强、郭亚丽明知被告人李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受非法利益诱惑,仍然帮助被告人李元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形成了稳定的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元组织、领导、策划实施敲诈勒索156起,违法所得350065元;被告人史彬强参与敲诈勒索64起,违法所得144410元;被告人郭亚丽参与敲诈勒索60起,违法所得133910元。案发后,郭亚丽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元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被告人史彬强、郭亚丽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应按照其参加该集团后参与的犯罪处罚。法院遂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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