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红豆杉“回了家”
本报记者李煜通讯员李倩
近日,商洛市洛南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石某某被控罪名成立,数罪并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法院对被告人石某某非法采挖的野生红豆杉依法予以追缴。
判决生效后,难题出现了:怎样依法收缴涉案野生红豆杉?交到哪里去?由谁来保护呢?
虽然这株涉案野生红豆杉在被告人石某某的庭院里长势良好,但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杉既是涉案活体标的物,又是环境资源审判保护的对象,如果继续留在被告人的庭院内,显然不符合刑事制裁目的,起不到保护野生珍贵濒危植物的社会效果。
为此,洛南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经过探讨商议,最终确定移交给林业专门机构,由商州区林业局派林木专家到现场挖移,将野生红豆杉接“回家”,确保妥善养护好这株珍稀植物。
之后,洛南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商州区林业局、商洛森林公安部门沟通协调,7月31日上午,在法院的主持见证下,在林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栽种在被告人石某某家后院的红豆杉现场被移交给商州区林业局,由该局妥善养护。至此,涉案野生红豆杉“回了家”。
在现场,被告人石某某深感愧疚,他表示今后要遵纪守法,不干破坏生态环境、违反法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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