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一乘客抢大巴方向盘被判刑
本报讯(张军锋)4月24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据了解,1月24日,郭某从西安乘坐客运班车返回洛南,到洛南县城后他要求下车,当时车辆实际载客30多人,司机担心郭某将行李舱中的行李拿错,告诉其到车站再下车,郭某情绪急躁,遂走到驾驶员旁边,突然伸手拉拽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导致车辆方向偏离,车身猛烈摇晃。司机紧急制动并停车。后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提起公诉。考虑到郭某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判决郭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将依照刑法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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