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检察院民事调解化纠纷

西部法制报 2019-03-30 01:00 大字

本报讯(李峥记者李煜)3月21日,商洛市洛南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民事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8年7月23日,洛南县四皓街办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调查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立案侦查。经调解,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3月14日,公安机关提请洛南县检察院对嫌疑人李某批准逮捕。

案件受理后,洛南县检察院承办人审查发现,本案为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承办人通过讯问嫌疑人、走访嫌疑人邻里等方式了解到,李某和邻居樊某长期以来因门前道路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8年7月23日,樊某驾驶车辆经过李某家门前道路时,不慎碾压了李某家的菜地,继而两家发生冲突,致樊某受轻伤。承办人考虑到如果仅就案办案,双方即使达成民事和解,但根源性问题仍没有解决。为彻底消除两家矛盾,承办人就道路通行、民事损害赔偿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讲解法律政策,并联系村干部询问详情。最终,嫌疑人李某的家人同意将门前道路扩宽,以便邻里通行。

2019年3月21日,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嫌疑人李某的家人将损害赔偿款支付给樊某,樊某也对李某此次伤害行为表示谅解。检察院最终对嫌疑人李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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