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本报讯(屈万龙)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洛南法院近日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以被告人王明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明莉在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洛南县王明莉包子店”,后被告人王明莉在洛南县城某中学门口开办“王明莉包子店”,经营包子、菜卷等熟食品。自2018年2月起,被告人王明莉先后从洛南县城多个超市购买香甜泡打粉(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在生产包子和面过程中非法添加。同年6月26日、9月7日,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别对被告人王明莉生产的包子进行抽检检验,铝残留量为1053mg/kg、389mg/kg,均为不合格食品。同年10月10日,“王明莉包子店”停止营业。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涉及的香甜泡打粉本身是一种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作面制食品的快速疏松剂,快速发酵,主要成分是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由于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含有铝离子,所以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分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而且铝元素很容易在人体中蓄积,如果在大脑中产生沉积就容易引起老年痴呆、记忆力减退、智力下降等症状。所以,2014年,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明确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但是,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规定,可在油炸食品、水产品、豆制品、发酵粉、威化饼干、膨化食品、虾片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铝的残留量应小于100mg/kg。
由此,洛南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莉无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超范围添加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明令禁止的硫酸铝铵,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作出如上之判决。
本案的成功审理,表明了洛南法院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合法权益、生命安全,坚决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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