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破坏资源环境犯罪亮剑 商洛市洛南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王建高赵晶本报记者李煜
2月15日上午,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闫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洛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这是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全面铺开公益诉讼以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4月28日,闫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在洛南县柏峪寺镇洛河某段附近河道采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鉴定,闫某某非法采砂破坏的国家矿产资源价值共计人民币182440元。
提起诉讼
庭审中,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闫某某非法采砂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闫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闫某某非法采砂行为,一方面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另一方面其采砂行为严重破坏河堤及河床,不利于河道行洪,采砂形成的深坑给周围群众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亦可能造成周围地下水位下降等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因此,洛南县检察院提出了两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某某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182440元;2。在一个月内,对被破坏的河道予以恢复原状。
普法时间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条文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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