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聋哑人屡次“顺手牵羊” 被判9个月有期徒刑

华商报 2018-11-01 01:57 大字

近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

2018年1月18日8时许,聋哑人卢某某在洛南县3路公交车上趁乘客白某某不备偷走其手提包内的钱包。钱包内有1865.2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又盗走同车乘客田某某挎包内的钱包,钱包内有1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之后,卢某某被车上的乘客和司机抓获。

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被告卢某某是聋哑人,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承办法官及时前往商洛市特殊教育学校,为被告人聘任手语翻译老师。同时积极联系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盘锦市兴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这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卢某某系聋哑人,且当庭认罪悔罪,作案后已退还受害人被盗财物,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起盗窃案中被告人卢某某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本案被告人卢某某虽系聋哑人,但身体残疾、生活困难等不能作为违法犯罪的借口。法院对被告人累犯违法犯罪行为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被告人身份特殊情况,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客观公正判决,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法官介绍>>>

罗婧:洛南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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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由华商报商洛记者站、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办

本期主持人: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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