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28起涉5罪名,7人被认定恶势力成员 镇原县法院对高鹏李海宏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
本报讯(通讯员黄建国)7月10日上午,镇原县人民法院对高鹏、李海宏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鹏自2013年以来,非法高利放贷,在他人负债无力偿还时,纠集被告人吕韦贤、王小斌、张中龙、王海斌、寇某博、张某沛等人,以殴打、威胁、辱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喷漆涂字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逼迫债务人或担保人归还高额利息,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海宏自2012年以来,非法高利放贷,纠集被告人路万江、吕韦贤、王小斌、王海斌等人,以殴打、威胁、辱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交易等手段逼迫债务人归还高额利息,且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还查明,高鹏、李海宏等人共作案28起,涉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5项罪名。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吕韦贤、王小斌、王海斌分别跟随高鹏、李海宏作案,形成以高鹏或李海宏为纠集者,路万江、吕韦贤、王小斌、张中龙、王海斌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中,高鹏作案13起,参与作案9起,单独作案4起;李海宏作案12起,参与作案6起,单独作案6起;路万江作案5起,参与作案2起,单独作案3起;王小斌等4人参与作案6起至3起不等。
法院认为,该恶势力团伙长期盘踞在镇原县孟坝镇一带,经常纠集在一起随意滋事、欺压百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害人达20多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高鹏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撤销原判故意伤害罪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海宏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路万江、吕韦贤、王小斌、张中龙、王海斌、寇某博、张某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于高鹏、李海宏等人敲诈、强迫交易非法所得共计315432元,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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