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陇东报 2019-12-31 00:52 大字

本报讯(记者何海峰 通讯员黄建国)以洗浴中心为掩护,“公司化”管理,股份式分红,庆阳一恶势力集团两年来组织大批失足妇女实施卖淫活动,非法获利近500万元。12月27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对该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等23名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5种罪名,分别判处15年到1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77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以来,尚处于缓刑考验期间的李某,与东北籍人员张某甲商议,以李某、张某乙等人合股经营的西峰区温莎堡洗浴中心为场所,由张某甲及其妻子宋某组织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所得利润双方按照比例提成。在张某甲联系下,王某甲、王某乙、孟某等人介绍、招募十多名失足妇女,经孙某培训后在该洗浴中心内卖淫。期间刘某、马某以找工作为由,将一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诱骗至西峰,采取殴打、威胁、扣押身份证等手段强迫其卖淫。该团伙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管理层级清晰,在温莎堡洗浴中心内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活动,逐步发展成一个以李某为首,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为重要成员,李某某、宋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获取非法利益,败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对李某等23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判决:首要分子李某犯组织卖淫罪,撤销原容留、介绍卖淫罪五年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80万元。重要成员张某甲、张某乙等4人,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12年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60万元至30万元不等。一般成员李某某、宋某等18人,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及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判处7年至1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5万元至2万元。公安机关冻结、扣押的涉案资金91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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