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曝光拒不履行赡养义务46人引起热议,甘肃省一些学者律师表示 对惩戒不孝很赞同 曝光方式可再商榷

兰州晨报 2019-08-09 02:57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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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本报报道了镇原县政府曝光首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46人一事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来自甘肃省的一些社会学专家、律师等纷纷发声,表示赞同镇原县政府的行为,但同时也建议镇原县政府,在处理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方式方法上可以更软性或者柔和一点。

A各界点赞镇原县政府惩戒不孝的行为

此事件经本报报道后,网上评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镇原县政府的“强硬”做法,并对公告中的内容点赞。网友“岁月静好”说,现在有些儿女只顾自己,以工作忙和其他理由找借口不赡养父母。父母不管有多大困难都会为孩子着想,做人最起码要懂得感恩父母。网友“桃子”说,赡养老人是做子女应尽的责任,也是做人的底线。镇原县政府的做法很好,要大大地点赞。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研究员、西北师大社会学硕士生导师刘敏教授在阅读《兰州晨报》的相关报道后,表示很赞同镇原县政府的这种做法。他说,在西方国家,法律上没有规定子女必须赡养父母,但我们国家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有规范,子女不能违背赡养的义务,一旦触犯底线肯定会遭到惩罚和谴责。

刘敏称,在社会向现代化发展的大潮中,整个社会倡导的养老观念在转变,赡养老人的理念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的农村恪守多子多福,养老主要靠家庭,子女要留在身边尽职尽孝。但现在,很多子女离开父母出外谋生,因为工作、生活压力大,围在父母身边赡养的少了。而作为老人,不管是身处城市或农村,都有了一定的自主养老的基础,如城市里的老人大多都有退休金,农村老人也有养老补贴,有些还不愿意和子女居住在一起。此外,各类社会组织、政府都在积极倡导多种方式的养老,使老人们能够老有所依。

“总体上看,社会赡养老人的责任在减少或者减轻,但并没有消失。我国法律规定,老人有他们所尽的义务,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是双义务。”刘敏认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但不能推卸。子女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尽义务,而不是放弃义务。镇原县政府公开曝光,初衷是好的,但惩戒的方式可以再商榷,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调节或者软性柔和的方式进行,既能解决问题,也能保护子女名誉权。

B律师:支持惩戒 但要有一定的依据

甘肃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文史馆研究员杜擂升也对镇原县政府此举表示赞同,他认为政府的这种形式可以起到好的社会引导作用。杜擂升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呈现出的养老矛盾点也在增多,但是不管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能丢,这是作为子女必须要遵守和不能违背的。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娟也认为,镇原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惩戒处理公告》内容很有正能量,倡导文明家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没有惩戒,不孝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进行曝光可以增加社会的监督。但对于通过网络公开曝光不赡养人,罗娟认为,“在实践中,这样公开的‘惩戒’权利行使是否有法律依据?怎样的行为构成曝光标准?金融、财税、交管、就业等部门如何限制不赡养老人的子女权利?此类问题应该有所依据。一纸公告还无法超过法律范围赋予相关部门的权利。”但她仍旧对镇原县人民政府的行为点赞,并建议公告部分内容围绕现行的法律规定起草会更为妥善。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镇原县政府的做法是倡导养老义务。但是,被曝光的赡养义务人,都是什么样的拒绝赡养老人的情形?是否有法院判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文书?这些人是否有公安部门追究其不赡养或虐待遗弃老人的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没有这些条件,公开曝光可能会损害赡养义务人的名誉权。

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 欧阳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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