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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村民买土猎枪驱赶野鸡 殊不知犯了法

甘肃日报 2017-10-16 06:31 大字

本报记者徐俊勇

因野鸡频繁破坏庄稼,村民杨某便突发奇想购买土猎枪驱赶野鸡。殊不知,杨某的行为却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近日,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镇原县村民杨某用200元在外省一商贩处,购买了一把土猎枪及少量火药存放家中,用于驱赶破坏庄稼的野鸡。2017年4月21日,镇原县新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杨某家有土猎枪,遂将土猎枪查获并依法扣押。随后,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扣的枪支系单筒猎枪,枪管为无缝钢管加工而成,枪支部件完好,以火药燃烧为动力、配用黑火药发射金属弹丸,安装纸炮后能正常击发。鉴定意见认为,从杨某处查获的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

审理

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扣押的土猎枪应予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从被告人杨某处扣押的土猎枪一把,依法由镇原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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