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正宁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注销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县城建设需要,经正宁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原正宁县工商局家属院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棚户区改造商业街片区(北至气象局,南至步行街,西至长乐路,东至棚改安置楼)。请涉及该范围内原土地使用者及房屋所有者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正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将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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