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强志荣等4人恶势力团伙案依法宣判 依法打击绝不手软 恶势力犯罪终获严惩

陇东报 2019-11-09 18:44 大字

本报记者 闫慧

2015年3月至2018年1月,以强志荣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形成以来,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庆城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群众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危害。

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2015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强志荣、郑智允同吴立涛、廖盼盼(均另案处理)在庆城县庆城镇北区安宁路一家宾馆四楼喝酒后到一楼大厅休息聊天。

28日凌晨,被害人王治武酒后进入该宾馆大厅准备接妻子王文丽(系该宾馆服务员)回家,王治武主动给强志荣等人打招呼,强志荣未予理睬。

王文丽下楼与王治武准备离开时,王治武用手摸了下强志荣的头。强志荣说道:“你还摸我的头?”然后在王治武胸部打了两拳,郑智允、吴立涛、廖盼盼起身一块对王治武拳打脚踢,后四人又将王治武拉出宾馆大厅,在路边进行殴打后乘车离开。

王治武随后被送往庆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头部、面部、颈肩皮肤擦伤。

2015年6月12日,经双方协商,由强志荣一次性赔偿王治武医疗等各种费用20000元。庆城县公安局对强志荣、郑智允、吴立涛分别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后经鉴定,被害人王治武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6年7月17日,庆城县玄马镇李沟垴村境内长庆油田庄69-26井场修井结束后,顺利将井场污水拉出,修井队答应只要村民同意将污水拉出,油罐内修井出的原油可以交给村民处理,村民同意。

当天,被告人户亮亮、李振仓驾驶强志荣经营的罐车到井场抽拉污水时,村民怀疑在抽污水时将罐内原油一并抽走,就阻挡车辆驶出井场。李振仓给强志荣打电话后,强志荣带领郑智允、孙良策等人到井场强行将阻挡村民拉开,准备让罐车离开。

在拉扯中,双方发生冲突,强志荣、户亮亮、郑智允、李振仓、孙良策等人持木棒对张祖学及拦车群众进行殴打,致张祖学受伤。张祖学于2016年7月18日0时许被送往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多发肋骨骨折,外伤性头痛。

2016年7月22日,经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三中队主持调解,强志荣向张祖学赔偿治疗费22500元,向因在拉架过程中被发生冲突的人群绊倒踩踏而受伤的宋金粉赔偿治疗费500元。经鉴定,张祖学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强志荣同其朋友杨元文、高正伟及其战友被告人李大为在庆城县庆城镇北区一家音乐烤吧喝酒。

16日凌晨2时许,四人到前台准备结账时,强志荣对吧台收银员李晶晶进行言语侮辱,二人发生争吵。强志荣抓住李晶晶头发将其从吧台拉出,在其腹部踢了一脚,李大为上前也踢了李晶晶一脚。

此时,烤吧经理杨励强闻讯从二楼下来劝架时,强志荣、李大为对杨励强拳打脚踢,用椅子进行殴打,致杨励强受伤。强志荣将店内一台音乐点歌系统损坏,李大为将停放的一辆摩托车后视镜损毁,后逃离现场。

杨励强于2017年12月17日4时到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2月27日出院。诊断为右尺骨颈突骨折,外伤性头痛。经鉴定,杨励强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法庭审理,被告人强志荣参与寻衅滋事作案7起,致2人轻伤,4人轻微伤,毁坏财物损失780元;参与故意伤害作案一起,致一人轻伤。

欺行霸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2013年4月13日,张灏超在庆阳市西峰区某车行按揭购买一辆甘MF6700丰田越野车自己使用。2014年8月、12月,张灏超分别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梁健借款两次共计20万元。

2015年12月,在梁健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张灏超因无钱还款将自己的丰田越野车抵押给梁健。2016年5月,梁健又将该车抵押给朱永胜,从朱永胜处借款15万元。后因张灏超无钱赎车,2016年9月1日,张灏超、梁健、朱永胜三人将丰田越野车开至庆城县西环路曹涛涛经营的“丰达”二手车交易公司,张灏超同曹涛涛商定,将该车以17万元抵押在曹涛涛处,车辆按揭款剩余8.5万元由曹涛涛还清,共计25.5万元,月息5分。如张灏超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车辆归曹涛涛所有,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曹涛涛给张灏超2万元,给朱永胜归还梁健借款15万元。

2016年10月15日,经吕巍介绍,张灏超同意将该车以30万元卖给宋鹏祥和强志荣,强志荣指示宋鹏祥到“丰达”二手车交易公司去看车。宋鹏祥与其朋友吴立峰在院内看车,并告诉曹涛涛这辆车自己已经购买,要求曹涛涛将车钥匙交出。曹涛涛称这辆车属于自己购买,拒绝提供钥匙并让宋鹏祥等人离开。宋鹏祥在硬行拍照时与曹涛涛、曹文文二人发生撕打,遂分别打电话给强志荣和其姐夫吴立涛,告知自己看车时被打,让带人过来帮忙。强志荣、李振仓、户亮亮三人乘车前往,途中,强志荣让李振仓给孙良策打电话叫人来帮忙,孙良策接到电话后同郑智允乘车前往。

强志荣、李振仓、户亮亮到交易市场后,伙同宋鹏祥将曹涛涛拉进办公室对曹涛涛进行殴打,宋鹏祥提起一把凳子在曹涛涛身上打了几下,强志荣、李振仓、户亮亮用拳在曹涛涛身上及头部乱打。四五分钟后,双方出来到院子,后郑智允、孙良策及其一个朋友吴立涛赶到后,伙同强志荣、李振仓、户亮亮又对曹涛涛进行殴打,孙良策捡起一个绿色笤箸在曹涛涛身上打了一下,其他人对曹涛涛进行拳打脚踢,郑智允用膝盖在曹涛涛腹部上顶了一下,曹涛涛顺势捂住肚子弯下腰蹲在地上。

在几人的胁迫下,曹涛涛将丰田越野车的手续及钥匙交给强志荣等人。吕巍当场给张灏超通过手机转款28万元,剩余2万元由杨鑫担保等车辆过户后给其付清,张灏超当场给曹涛涛付清本金和利息27.9万元。

该丰田越野车被宋鹏样开走后转手卖至内蒙古,获利其和强志荣二人均分。曹涛涛当日被送往庆城县岐伯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右侧第1助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

2017年4月7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曹涛涛自愿放弃伤情鉴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宋鹏祥、郑智允等人一次性赔偿曹涛涛医疗费等相关费用2000元; 双方已达成谅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该协议曹涛涛签名由曹文文代签,郑智允签名由强志荣代签。后经鉴定,曹涛涛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充分认识案件警示教育意义

本案由庆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侦查,2018年4月28日提请逮捕,2018年7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强志荣、郑智允、李振仓、户亮亮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强志荣系组织者和纠集者,郑智允、李振仓、户亮亮系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四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庆城地区多次实施以破坏社会治安管理为主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于2018年11月5日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被告人强志荣、郑智允、李振仓、户亮亮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强志荣系组织者和纠集者,郑智允、李振仓、户亮亮系相对固定的积极参与者,属“恶势力”犯罪,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宣判。被告人强志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他被告人郑智允等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以及一年六个月。

办案人员在分析犯罪成因时指出,“恶势力”犯罪的发展过程往往是从个体作案和少数人结伙作案开始的,他们在多次的犯罪过程中逐步纠合,最终发展为犯罪团伙。对个体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而言,尽管犯罪分子可以侥幸地认为,在犯罪成功后将得到一个独享或少数人分享犯罪成果的较大利益,但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势单力薄而面临极大的风险,很可能影响其犯罪的决心。所以,团伙犯罪的多次犯罪“成功率”远远大于个体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这就使得强志荣、郑智允等人会更多地考虑组织起来进行有组织的团伙犯罪。通过参加犯罪团伙,个体可以获得自己份额的物质利益。郑智允、李振仓、户亮亮单独作案所能产生的犯罪成果是很小的,但其依托强志荣,利用其名气大、势力大,便能接触到更大的犯罪目标,进而获得更大的犯罪收益。

办案人员指出,本案中的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能力不足,且又缺乏一技之长,获得一份有稳定收入的工作机会较少,因为知识经验、自我控制能力的缺乏,是非辨别能力低,导致其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此外,犯罪源头的治理弱化也是导致犯罪的一个因素。本案抓获的多名被告人都曾受到过一定的行政、刑事处罚,正是因为对违法犯罪行为治理不力、处罚力度不够,才导致遏制犯罪的效果不佳,使得被告人认识不到违法犯罪行为的恶劣性和严重性。

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世宁表示,本案中,各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案发当地的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社会影响比较恶劣。法庭的审理活动是对上述违法犯罪的负面评价,对类似违法犯罪分子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此案的宣判充分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决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任何以身试法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作为普通公民,任何人都有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权利和责任,只有整个社会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和高压态势,我们的社会才能长治久安,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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