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被施暴事件 真相不该沦为“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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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
家长控诉和当地官方口径之间差了十万八千里,个中留下的疑问需要解开。
甘肃宁县“8岁女学生下体受伤”事件,眼下持续发酵。而女孩家属的控诉和当地官方的调查通报,口径差着十万八千里。
按家属一方的说法,去年12月14日,赵某某的老师肖某某丢失了一支口红,认定是赵某某偷的,当天下午把其奶奶叫到学校索要赔偿几百块钱,奶奶没有给钱就走了。按家长的转述和孩子的自述:不仅老师对其殴打,还叫了多名同学参与殴打,同学把她的裤子脱掉,用教鞭戳捅她的下体,老师就站在一旁看着。
而宁县公安局、宁县教育体育局调查通报称:当天,班上马某某(男,7周岁)、赵某某(男,6周岁),怀疑同班同学赵某某(女,8周岁)偷拿橡皮,并借一元钱未还,二人对赵某某进行推搡殴打,致其倒地,又将其裤子脱掉,用笤帚把对赵某某的下体进行乱打乱戳,致其下体受伤。因两人年龄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长、副校长被免职。
当地官方通报里根本没有提及老师丢口红的事,而是将其归结为同学之间的纠纷。依其说法,涉事校方充其量只有照顾不周的轻责。这跟家属方的说法无疑有很大出入。
究竟哪一个才是真相呢?是学生之间霸凌伤害,还是老师教唆学生伤害同学?期待当地官方进一步详细通报,解开这里面的诸多疑云。
首先,丢口红和女孩儿被伤害到底有没有关系?家长一方言之凿凿,官方调查只字未提,这或许可以通过客观证据如视频监控来验证。
其次,14周岁以下的孩子不用负刑事责任,因此更要担心他们被人教唆成“打手”,成为收拾学生的工具,这对于被伤害的孩子和施暴的孩子,都是心灵摧残。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虐待罪”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同样构成虐待罪。
在该事件中,有无教师虐待仍待查究,不宜妄断。但跳出个案,不准虐待、殴打孩子无疑是教师职业的红线,很多人担心个别老师越过红线,甚至变通着搞虐待:自己不动手,教唆学生殴打学生,让自己的手上不沾血,达到用暴力控制班级的目的。这类现象确实存在,也成了此事引发公众担心的现实基础。
目前家长一方认定:就是涉事老师教唆同学对女孩赵某某进行集体羞辱、骂她是小偷,然后怂恿学生捅刺女孩下体。在某视频网站对孩子的采访里,孩子也证实说“老师怀疑我把她的口红拿走了”、“老师先踢了我下面两脚,又让同学用条尺打我,还让一个男同学把教鞭倒着捅进去”。
这些的确是一家之言,是单方指控,必须严肃而审慎对待。若属实,那涉事老师就构成“教唆犯”,依照《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不属实,那显然也该还老师以清白。
就当下看,按当地官方的通报,事件无疑颇多蹊跷之处。一年级孩子之间打打闹闹、推推搡搡很正常,但把女同学的裤子扒下来,用笤帚捅阴部这么恶毒阴损的伤人的招数,是从哪里学来的?其心理健康值得引起警醒。
退一步说,如果真的跟老师无关,如此严重的伤情,作案过程有可能持续不短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里,果真就没有别的同学看见报告老师;班里发生如此恶性事件,涉事老师对此就没有责任吗?
家长控诉和官方调查之间落差巨大,个中留下的疑问需要解开。希望宁县甚至省市一级的职能部门对这起学生被伤害案件负起责任,在严肃调查的基础上还原真相,最好能公开调查过程,并以强有力的证据固定事实。
无论如何,这起众目睽睽之下发生的恶性伤害案件,不该成为“罗生门”。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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