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创新型乡(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加快全市基层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基层乡(镇)依靠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提升基层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创新型乡(镇),根据《庆阳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和《庆阳市推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庆阳市创新型乡(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创新型乡(镇)建设,以产业技术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为主线,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培育,统筹市、县(区)、乡(镇)各级科技资源,优化乡(镇)科技环境,营造科学发展氛围,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不断提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俗文化产业、种植业养殖业专业大户等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乡(镇)经济增长从资源优势向创新驱动转变,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镇)经济绿色生态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创新型乡(镇)的认定和授牌;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型乡(镇)建设的推荐和业务指导;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创新型乡(镇)具体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创新型乡(镇)的申报条件:
(一)有较为完整的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和良好的创新环境,有专业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其年销售总额达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15%,并有3家以上销售超200万元的创新骨干企业;
(二)建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特色产业发展提供较完善的专业化科学技术服务;
(三)骨干企业与相关高校院所建立了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有1个以上科技示范村;
(五)有5名以上科技特派员或三区科技人才。
第五条创新型乡(镇)的申报程序:
(一)创新型乡(镇)每年3月份组织一次申报工作。乡(镇)政府根据本办法,填报《庆阳市创新型乡(镇)申报表》《庆阳市创新型乡(镇)发展规划方案》《庆阳市创新型乡(镇)骨干企业申报表》,提供乡(镇)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等文件,报所在地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二)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授牌命名。
第六条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创新型乡(镇)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县域支持乡(镇)科技创新的具体政策措施,在项目、资金、人才、技术、培训、知识产权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七条省、市、县(区)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优评先、科技特派员委派,优先支持创新型乡(镇)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以及骨干企业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
第八条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创新型乡(镇)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顿,整顿治理的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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