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以购车试车的名义得到试车机会后将车 开走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陇东报 2020-09-08 00:57 大字

基本案情:欧某预谋骗取摩托车,以欲购车为名,提出要先行试驾摩托车。欧某以试驾之名驾驶该辆摩托车逃走。欧某驾车逃离后即将摩托车占为己有。欧某将该辆摩托车交其女儿驾驶,当经过车行前面街道时,被车行的工作人员陈某等人发现。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巧儿说法》栏目公益解答律师刘长平

电话: 13830461212

郭宝昌、卢自有:

本院受理原告焦孝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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