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陇东报 2020-09-04 00:39 大字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庆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庆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且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经举报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对举报人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预算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受理和查处、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决定告知、资金发放等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络举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三)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庆阳市生态环境局,邮编:745000;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

第五条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奖励:

(一)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4.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5.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 “严重污染环境”其他情形的。

(二)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除外);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环境检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4.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其他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2.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3.其他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内容真实、客观,无谎报情形;

2.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放污染物(有条件应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等情况;

3.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指认排污现场,协助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

4.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2.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3.举报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4.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5.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1.经查证认定为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500元;

2.经查证认定为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2000元;

3.经查证认定为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5000元;

4.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且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10000元。

第九条举报对象有多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情形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奖励,不累计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多人举报同一举报对象的同一违法行为,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启动举报奖励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

举报奖励工作由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根据违法行为情形等准确、合理认定举报奖励标准,经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 规范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全面统计汇总相关信息。举报奖励档案至少包括举报受理、现场调查、行政处罚、标准认定、奖励发放等环节的关键文字或者音像资料。

第十三条 举报人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生态环境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的;

2.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3.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5.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6.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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