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陇东报 2020-03-26 00:56 大字

第一条为了打造农村创新创业平台,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星创天地是指在庆阳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整合科技、人才、信息、金融等资源打造的新型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具备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示范、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政策集成等服务功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星创天地的认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家和省级星创天地的推荐备案工作。

第四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指导,鼓励各县(区)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打造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星创天地,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五条星创天地的主要服务功能具体包括:

(一)集聚创业人才。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吸引集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科技人员及企业人员等创新创业群体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吸纳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休技术人员、职业农民等开展农村创新创业活动。

(二)技术集成示范。面向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整合科技资源和要素,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瞄准农业适用技术成果,加大良种良法、新型农资、现代农机等应用示范推广,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加快农业科技产业集成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创业培育孵化。引导和吸引成功创业者、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或专家学者兼任创业导师,建设围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特产品、医疗医药、特色食品、民俗工艺、文化产业等,通过创新品牌培育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四)创业人才培训。利用星创天地人才、技术、网络、场地等条件,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和一线实训等形式,加强科普宣传,弘扬创新文化,宣传创业实例,提升创业能力。

(五)科技金融服务。搭建对接平台,开展投资洽谈,建立企业投入为主、各类科技融资担保为辅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探索利用人才入股,股权众筹等盘活资源,降低融资成本,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金融运行模式。

第六条申报市级星创天地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市内注册在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有相应的产业支持。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或区域特色产业,建有3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科学技术支撑单位或专家,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创业空间和研发检验、试验示范或创业培训。

(四)有“互联网+”电商平台。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

(五)有人才服务队伍。有3人以上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或专业人才,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生产技术、金融投资、内部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问题。

(六)有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5个,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七条市级星创天地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主体填写农业星创天地申报书,并向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察。

(四)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认定的农业星创天地,由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八条市级星创天地考核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 “星创天地”发展的规划、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8月底前将推荐申报材料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星创天地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星创天地”团队予以支持,并对 “星创天地”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三)星创天地的性质、产权、地点、面积等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被命名的市级星创天地按照庆阳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五)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星创天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六)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对已认定的市级星创天地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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