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解读之五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陇东报 2019-08-10 00:39 大字

针对党籍管理,《条例》提出:

一是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二是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

三是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四是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针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条例》提出:

一是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

二是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三是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条例》还对党员档案管理作出规定: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中共庆阳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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