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房管局下发通知 严厉打击商品住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陇东报 2019-07-21 00:37 大字

本报讯(见习记者路世玲)近日,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开盘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商品住房价格问题、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及违法违规行为作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商品住房开盘销售的条件。

根据《通知》,庆阳市将严格管控商品住房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有关要求,向物价部门进行销售价格申报和备案,并在住建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项目所在地同品质在售楼盘成交价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通知》要求,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其工程形象进度必须达到50%以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部一律不得对外开放,也不得向购房意向人收取定金、认购金、排号费等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将购房意向人的核验明细报房管部门备案。如果购房意向人多于可销售房源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摇号方式选房,选房当日房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进行监管。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签约产生的空置房源,按序递补选房,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

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预售资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因特殊原因需撤销网签备案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携带相关手续报房管部门审批,所退房源必须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备案及相关业务;对拒不整改的,依据行业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质和经纪机构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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