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 区政府告字【2019】9号

陇东报 2019-06-13 01:00 大字

庆阳市西峰区原市委片区(17号棚改片区)内市公安局1号、2号、3号、4号家属楼房屋所有权人:陈秉剑(市公安局3号楼2单元402室)、刘雪琴(市公安局2号楼1单元502室)、周晓军(市公安局3号楼2单元602室)、周自民(市公安局4号楼1单元301室)、姚向东(市公安局2号楼1单元202室)、左秋梅(市公安局4号楼2单元302室)、张鹏(市公安局1号楼1单元402室)、慕林(市公安局4号楼2单元202室)、晏建保(市公安局4号楼2单元603室)、李剑笑(市公安局4号楼2单元601室)、李杰(市公安局4号楼2单元503室)、李树铭(市公安局2号楼1单元402室)、王志刚(市公安局3号楼2单元501室)、王晓芳(市公安局4号楼2单元602室)、王菊萍(市公安局4号楼1单元501室)、钱广峰(市公安局4号楼1单元103室)。

因庆阳市西峰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3日、2019年5月27日分别作出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原市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区政府告字【2015】7号)、《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原市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延期的公告》(区政府告字【2019】7号),被征收人:陈秉剑、刘雪琴、周晓军、周自民、姚向东、左秋梅、张鹏、慕林、晏建保、李剑笑、李杰、李树铭、王志刚、王晓芳、王菊萍、钱广峰16户居民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6日依法作出关于陈秉剑、刘雪琴、周晓军、周自民、姚向东、左秋梅、张鹏、慕林、晏建保、李剑笑、李杰、李树铭、王志刚、王晓芳、王菊萍、钱广峰16户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发【2019】98号、【2019】99号、【2019】100号、【2019】101号、【2019】102号、【2019】103号、【2019】104号、【2019】105号、【2019】106号、【2019】107号、【2019】108号、【2019】109号、【2019】110号、【2019】111号、【2019】112号、【2019】 1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陈秉剑、刘雪琴、周晓军、周自民、姚向东、左秋梅、张鹏、慕林、晏建保、李剑笑、李杰、李树铭、王志刚、王晓芳、王菊萍、钱广峰16户居民房地产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数额或调换面积依据《庆阳市区原市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三、根据《庆阳市区原市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约,所以被征收人不能获得《庆阳市区原市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奖励。

四、陈秉剑、刘雪琴、周晓军、周自民、姚向东、左秋梅、张鹏、慕林、晏建保、李剑笑、李杰、李树铭、王志刚、王晓芳、王菊萍、钱广峰16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庆阳市区原市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腾空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2019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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