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首例恶势力案主犯获刑11年

陇东报 2019-05-03 01:0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王权)4月29日,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首犯王相宝因犯抢劫罪,获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系西峰区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相宝纠集被告人薛广辉、杨宏斌、李文鑫、郭永康、李杰及林某、白某、朱某、盖某、李某(五人另案)、史某、尉某、陈某(三人不起诉)共14人,结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在西峰城区实施抢劫作案3起,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恐慌和不安全感,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西峰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相关量刑情节,对首犯王相宝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4年至2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亲属等3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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