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按揭无果 工商调解获取退款

陇东报 2018-12-01 01:01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金鹏、尚勇军)近日,西峰区工商局西街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因中介包揽办理按揭手续二手商品房购买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中介退还首付款32.5万元,房屋中介房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费2万元。

据了解,9月13日,消费者习先生在庆阳某房产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提供的房屋销售信息,决定通过该中介购买一套位于西峰区南苑小区102.3平方米二手商品房产。在了解该房产相关信息之后,习先生选择了按揭购买方式。次日,房产所有人王女士、消费者习先生、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习先生现场向中介公司支付了首付购房款34.5万,支付了2万元的中介房屋、按揭手续费,剩余房款由中介公司向消费者承诺包办银行一切按揭手续,并约定在银行贷款下来之后,在中介公司见证下,买卖双方签字交房。

11月初,中介公司通知习先生,称因其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之后,习先生放弃购买住房,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收取的服务和办理按揭费用,中介公司则以已经为消费者进行了服务,产生了相关费用为由,同意退还首付32.5万元,拒绝退货2万元的服务费,双方僵持无果。11月22日,习先生在数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通过12315热线进行了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了解,认为中介公司在这起服务买卖交易中,负有大部分责任。之后,工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先后经过2次耐心细致调解,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权利及经营者履行的法律义务,使中介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认识到自己的经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强制交易等规定。该中介公司在未查实消费者的有关个征信情况下,交易中存在不可抗拒性,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通知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应当终止该合同,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进行强制交易。

11月23日,在执法人员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现场一并向消费者退还首付房款32.5万元和相关服务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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