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价保费拒赔案重审:男子驾车溺亡 妻子讨要两千万保费

澎湃新闻 2018-09-01 14:42 大字

王维红去世的两年多时间里,他的妻子焦小云已两次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平安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2016年3月15日,王维红开车途经国道212线麒麟寺水库时,坠入水库身亡,他生前曾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保险。焦小云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遭拒赔。

2016年3月15日,王维红开车途径国道212线麒麟寺水库时,从此处坠入水库身亡。家属供图

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将平安保险公司诉至庆阳中院,要求赔付保费共计2400万元。一审期间,平安保险公司认为,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身亡系自杀;王维红作为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其真实的家庭收入、负债及在同行业投保情况,严重影响了其承保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应不予理赔。

对王维红死亡的鉴定曾出现波折,他的血样送检时,前一份血液检测报告显示王维红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3.0mg/l,重新鉴定则显示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交警部门又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中指出车辆坠入水库“是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焦小云说,丈夫死后,“醉驾”“自杀”等说法充斥在整个事件当中,平安保险公司拒赔保费,她也随之被指骗保。

2017年11月5日,庆阳中院以“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系其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等为由驳回了焦小云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焦小云上诉,甘肃高院以一审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8年8月29日,该案在庆阳中院重审开庭,经5个多小时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火锅店开业前四天,老板驾车坠入水库身亡

王维红是甘肃省庆阳市人,曾经在庆阳、天水、环县等地经营了三家火锅店、三家加盟店和两家鱼庄。他的妻子焦小云说,这几家饭店每年能带给他们600-800万元收入。2015年下半年,王维红开始筹备在西安再开一家火锅店。

“经过半年多准备,2016年3月西安的店铺装修完毕,我们便计划在3月19日开业。”焦小云说,在开业前,丈夫王维红一边要筹备西安的生意,一边还要在甘肃文县考察原材料及市场,“那些天他基本都不在家,忙得停不下来,我心想等开业之后就也能轻松点了,没想到在3月15日突然出事了。”

焦小云回忆称,2016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文县公安局交警队的交警,“他告诉我有一辆车掉进了水库,他们怀疑可能是我丈夫王维红出事了。”

文县位于甘肃省陇南市,距离庆阳市约800多公里,车程13个小时。焦小云一家人赶到文县公安局交警队时,已是3月16日早上。

焦小云说,直到见到交警,她仍不愿相信丈夫出了事,但3月17日,涉事的车辆被打捞上来,她在车上发现了王维红的衣服和手包,“到3月18日上午10点多,他的遗体也被打捞上来了。”

王维红生前曾购买过几份保险。焦小云说,在确认丈夫出事后,她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他们在当天就派人赶了过来,随后的尸检等相关工作,他们也都参与了。”

在王维红确认死亡的第二天,他在西安的火锅店照常开业,这一天,王家没有一个人出现。焦小云说,决定让火锅店如期开业也是为了圆丈夫的心愿,“但这个火锅店开业仅几个月就倒闭了,我家其他的饭店也在他出事之后,因为无人经营打理,陆续停业,3家加盟店因我们不能继续提供原料,也纷纷退了加盟费。”

两次血液鉴定结果截然不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焦小云说,在丈夫去世之后,各种打击接踵而至,保险理赔相关事宜进展得也并不顺利。

2016年3月21日,陇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维红的血液样本送检后,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血液检验结果,其中显示:“送检的王维红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73.mg/100ml。”

“这就意味着我丈夫在事发时是醉酒驾驶。”焦小云说,她对这一结果并不信服,因为王维红平时滴酒不沾,而在事发前一晚,王维红还曾给她打过电话询问孩子状况,并表示他3月15日要从文县前往西安,安排火锅店开业事宜。

焦小云说,在拿到血液检测报告后,警方曾在事发地附近的商店挨个询问,王维红是否曾买过酒,“商店都说没有买过,我于是提出重新做鉴定。”

这一次,焦小云选择了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我和交警队的民警以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去上海做的鉴定。”

2016年3月28日,第二次鉴定结果出来了,其中显示,送检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吗啡、杜冷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

排除了醉驾、毒驾之后,2016年4月15日,平安保险公司向焦小云出具了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与王维红的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合同之保险费;不予承担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事故的保险责任。”

平安保险公司在理赔决定通知书中描述了做出上述决定的理由:因本次事故属于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故歉难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上述保险合同时故意未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

焦小云说,她在2015年9月,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推销,与王维红商议后,便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平安福”和“百万任我行”两份保险,一个月后通过审核,完成了投保。据她提供的投保合同显示,《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额为300万元,其中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00万元(自驾双倍赔付2000万元);另一份《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元,合同中列举说明保险保障为“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100万元。焦小云认为,根据合同,保险公司本应赔付2400万元。

因怀疑第一次鉴定血样被污染,焦小云及家人投诉至四川省司法厅,2018年8月21日,四川省司法厅和绵阳市司法局同时对此事做出书面答复,希望焦小云提供更多证明材料。

而此时,焦小云早已与平安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交警认定案件“不是交通事故”,警方称无法证实骗保

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将平安保险公司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付2400万元保费。该案于2016年12月19日一审开庭。一审期间,文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成为主要证据。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这份调查报告书中,文县公安局查明王维红所驾驶车辆的GPS纪录显示,2016年3月15日凌晨5点37分左右,王维红从中庙乡开往碧口镇方向,在文县国道212线肖家店西南71米处车辆速度降至6km/h,继续向前行驶至肖家店119米处时车辆停下来并熄火,6点24分车辆启动GPS信号消失,此时王维红已坠入水中。

调查报告称,警方勘查中没有发现路面有制动痕迹,“在车辆驶出路面点位置边缘有微小痕迹,证明车辆在驶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加速行驶。”调查分析报告中同时指出,事发地路况好,道路直,视野开阔,轻微坡度,“在没有其它因素影响下在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极低”。

文县交警最终在这份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中认为,该事故是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并在随后出具了一份《不予处理决定书》认为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不是交通事故。

平安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维红系自杀,并指出王维红在投保时,几份保单中的家庭收入金额出入巨大,并刻意隐瞒了负债情况以及在同行业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其承保决定等为由,要求法院驳回焦小云的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问题,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王维红做餐饮生意,企业之间资金周转、相互之间存在债务是正常情况,且保险公司所指的债务系公司债务并非个人债务。

对于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原告认为,该报告在无法排除其它多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推断出事故“是在当事人王维红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结论,且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

焦小云就“醉驾”血液检测一事投入后,四川省司法厅及绵阳市司法局作出书面答复。家属供图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该案一审期间,焦小云曾被指“骗保”,案件也因此停止审理,转为刑事侦查。庆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回复庆阳中院,“经复查核实,仍无法证实该案当事人涉嫌保险诈骗罪。”

2017年11月5日,庆阳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文县公安局制作的《“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以及《不予处理决定书》,应当作为证据在该案中适用,并最终以“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系其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等为由驳回了焦小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重审开庭,痕鉴专家出庭作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一审期间,2017年1月5日,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曾向庆阳中院发了一份函件称,“如果焦小云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将会使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无法得到弘扬。”焦小云认为,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这一表述,有干预司法的嫌疑,“并且一审时合议庭一名法官是保险公司员工家属,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曾向法院发了一份函件,被原告认为干预司法。家属供图

2018年3月30日,甘肃高院以“一审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该案于2018年8月29日在庆阳中院重审开庭。

澎湃新闻在当天的庭审现场获悉,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案件中原告在投保期间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投保人同行业投保、个人收入及负债的真实情况;文县公安局《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以及《不予处理决定书》应如何认定;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该如何认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4个焦点展开辩论。

平安保险公司认为,王维红及焦小云在投保期间故意隐瞒了其真实的家庭收入情况及负债情况,未如实告知其在其它同行业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严重影响了其承保决定。另外,按照文县公安局相关调查报告,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系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应当认定其为自杀,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针对“自杀”一说,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师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痕迹鉴定工程师程刚出庭作证。程刚称,他接受焦小云委托后于2018年8月13日前往事发地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事发地为近“s”形道路,并非交警所称的“道路直,视野开阔”。此外,交警部门在事故分析报告中指出,路面无痕迹,因此推断王维红在事发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但涉事车辆上装有防抱死系统,一般在制动过程中不会留下制动印记。”

程刚说,交警部门的报告书中还称事发地第二棵树干东侧61cm处树皮脱落,痕迹最高点距路面76cm,因此推断事发时王维红曾加速行驶导致车辆腾空而起,“但在该树距地面约15厘米处还留有一处擦痕,且该树树干细小,因此与车辆发生接触时,并不是刚性接触,树干会发生倾斜。结合现场情况,树干高处的痕迹属于擦蹭形成,也说明了这一点。”

程刚说,经过计算事发地所留下的痕迹只要车辆时速超过31.4km/h,都可以留下来,“因此现场痕迹只能说明事故车辆是从此处坠入水库,并不能得出加速行驶及腾空而起的结论。”

对于专家意见,平安保险公司则表示,程刚的专家证言中针对案件进行的痕迹鉴定系个人行为,并曾收取了鉴定费用,其证词均是针对警方的“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进行反驳,这并不是他的鉴定范围,且证人证言具有感情偏向。

当天的庭审共持续了5个多小时,下午3时许,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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