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庆阳女孩跳楼现场起哄者 于法有据!

澎湃特约评论员 2018-06-26 18:58 大字

甘肃庆阳19岁女孩李某奕跳楼自杀事件,还在持续发酵中。25日晚,庆阳警方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对当时在现场起哄、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拒不离开、妨碍执行救援的人员,进行了现场带离,对其中2人作出行政拘留,对6名恶意谩骂的网友进行调查。

庆阳女孩跳楼身亡,引发很多人的唏嘘,人们更愤慨于那些现场起哄者的冷漠。对这些围观起哄的“看客”,除了道德义愤外,是否有法律可以规制?在继续对悲剧源头、涉嫌猥亵的教师进行调查的同时,起哄、谩骂者该担何责?同样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对“看客”作出行政处罚,的确是个比较大的突破。以往,对于跳楼自杀的围观起哄者,大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鲜有展开调查、行政拘留的事例。因为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看客”不过是围观起哄,图个热闹,并没有“协助自杀”的具体行为,道德上谴责即可,没必要动真格。在法律上,也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对起哄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如何处罚。 

要强调的是,社会危害性,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也是道德与法律的分水岭。在这起自杀事件中,一些围观者的起哄闹事,不仅阻碍了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消防部门紧急救援、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更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了对一个无辜生命的戕害。如果这样的行为,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无异于对罪恶的纵容,也无法阻止类似乱象的再次上演,只能结出更多危害社会的苦果。

在我国,虽然“起哄者”难以归罪,但行政处罚于法有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虽然“对自杀者起哄”并未具体列入法条,但这种与“结伙斗殴”等法定寻衅滋事相似的行为,理应得到同等的追究。

即便是为了避免法条“口袋化”,对起哄闹事行为不以“寻衅滋事”论处,诸如“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拒不离开,妨碍执行救援”行为,也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且“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至于在网上恶意谩骂的网友,也不能因为不在现场“闹事”,就可以游离于法网之外。虚拟世界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亦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列,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立即进行调查,这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如果警方调查属实,这些在网上恶意谩骂的网友,也可能面临拘留或罚款处罚。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庆阳女孩跳楼事件,最为紧迫的,不是空泛的道德谴责,而是让起哄、恶意谩骂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假以时日,才能有效遏制悲剧发生时本不该出现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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