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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获得不当得利 应当返还

甘肃日报 2018-01-08 06:52 大字

本报记者徐俊勇

给朋友借钱误将5000元打成了10000元,对方却不予退还,双方遂对簿公堂。近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左某诉称,他与陈某是熟人,2017年7月10日,陈某以其额度为5000元的银行信用卡还款期限临近,遂向他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承诺周转之后就归还。当日,他向陈某的银行卡转款的时候误将5000元转成10000元,随后,他在使用银行卡时发现多转了5000元时,立即向陈某打电话索要,陈某拒接电话,也未回复告知短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返还其不当得利5000元。

【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被告陈某向原告左某借款5000元用于归还即将到期的信用卡,原告却误将5000元汇成10000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被告陈某多收取的5000元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左某诉讼要求被告陈某返还不当得利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左某不当得利5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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