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法院通过互联网宣判恶势力集团案 首恶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4月1日,来自省高院消息称,环县法院通过互联网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国等11人恶势力集团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国、马某山两名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分别以非法经营、抢劫、寻衅滋事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5万元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4万元,其余参与者禹某忠等9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环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国、马某山、张某有、禹某忠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非法收油点,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姚某伟等人实施非法经营原油行为。为保障不断获取非法利益,张某国、马某山、张某有、禹某忠、张某等人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对抗油田安保单位,多次在甘宁交界处实施抢劫、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以张某国、马某山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人数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且分工明确,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共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涉案人众多,且分别关押在西峰区、庆城县、环县三地看守所,为确保防疫和审判两轮驱动,同步推进,减少人群聚集,环县法院快速反应、统筹部署,环县法院、环县检察院、西峰区看守所、庆城县看守所、环县看守所、律师多方通力配合,积极协调对接,采用互联网视频方式宣判此案。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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