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 资源破坏刑事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焦敏龙 通讯员李金涛)近日,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对6月5日公开庭审的一起破坏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15名被告人分别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5人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10人被判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和被告人钟某、向某、张某乙、袁某甲、刘某乙、武某互相纠集、时分时合,多次盗挖国有连家砭林区的柏树根并出售牟利。期间,被告人袁某乙、丁某、齐某明知其转移、购买的柏树根为他人在国有林区盗窃所得,仍积极实施协助转移和购买行为。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盗窃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刘某甲盗窃柏树根4次,价值共计12万元;钟某甲盗窃柏树根6次,价值共计17.24万元;向某盗窃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张某乙盗窃柏树根4次,价值共计11.8万元;袁某甲盗窃柏树根5次,价值共计14.44万元;刘某乙盗窃柏树根2次,价值共计6万元;武某盗窃柏树根1次,价值共计2.8万元;袁某乙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丁某购买他人盗窃的柏树根4次,价值共计11.04万元;齐某购买他人盗窃的柏树根3次,价值共计9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先后两次盗伐国有林区柏树46棵,合立木材积为6.1138立方米;被告人王文喜盗伐柏树20棵,合立木材积3.6571立方米。2017年2月至3月中旬,被告人杨某乙通过网络购买材料擅自组装一支射钉枪,并于当年7月伙同张某乙前往合水县烟景川猎杀2只野兔、1只羊鹿子,该枪支长期存放在张某乙家中。2017年7月,经有关机构鉴定,该枪具有致伤力,为枪支。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钟某、向某、张某乙、袁某甲、武某、刘某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盗取国有林场柏树根,数额巨大,8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甲在刑满释放后又故意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甲、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钟某、向某、袁某甲、张某乙、刘某甲、武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袁某甲、武某、刘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对于在公开庭审时,刘某甲当庭辩解起诉书中起诉的第1起盗窃犯罪事实中,盗窃的柏树根出售了25000元,并非30000元,并且未参加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盗窃柏树根的犯罪事实。经审理,刘某甲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理由是其他参与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刘某甲未提出任何证据印证自己的辩解,故对刘某甲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王文喜以牟利为目的,在国有林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乙、丁某、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是他人从国有林场盗挖的柏树根,仍予以收购、转移;被告人刘某乙、唐某明知是他人从林区盗伐的林木,仍予以转移和收购,5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袁某乙、齐某、刘某乙、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丁某在最后一次收购盗窃柏树根的行为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施终了,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丁某、齐某的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此外,被告人杨某乙擅自购买零部件,非法制造射钉枪一支,被告人张某乙非法持有该枪支,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杨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其辩护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钟某、向某、张某分别犯盗窃罪、盗伐国有林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4年6个月、4年6个月、3年、3年,并处罚金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刘某乙、丁某、齐某、武某、王某、刘某丙、唐某、杨某乙分为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伐林木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6个月至2年9个月有期徒刑,1年至3年缓刑,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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