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因公出差,定额发票能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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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部分税务发票使用随之发生变化。近期,有市民致电本报反映:一些单位在受理职工差旅费报销时,仅以旅客运输机打普通发票作为报销凭证,部分职工所持公路客运定额发票遭遇报销困难。“营改增”后,公路客运定额发票是否还能流通使用,能否作为报销凭证?对此,陇东报/掌中庆阳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文/图陇东报/掌中庆阳记者焦敏龙
定额发票遭遇报销困难
前不久,西峰区某事业单位小刘前往合水县出差。出发前,小刘了解到,单位财务部门严格规范差旅费报销制度,要求职工报销交通费用时,必须提供机打发票作为报销凭证。为了拿到“正规票据”,他前往专线车乘坐点询问得知,专线司机仅向乘客提供定额发票。一名司机解释称:因专线车载客时间、地点随机性较大,因此在行驶过程中不具备为乘客开具机打发票的相关条件。相比之下,为乘客提供定额发票则更为方便。
随后,小刘来到西峰区汽车南站,通过售票窗口购买到了大巴车的机打发票。出差返回时,他原本打算继续乘坐大巴车,以获得正规机打发票用作报销凭证。但来到合水汽车站后,售票员告诉小刘:“一般情况下,车站只面向乘坐市外长途线路客车的乘客提供机打发票;对市内短途各条线路的乘客,提供的是定额发票。”得知这一情况后,小刘有些犯难,既然专线车司机和合水汽车站都无法提供机打发票,自己回程的路费该如何报销。
对此,合水汽车站站长文武解释称:“考虑到近年来本车站的市内短途客车除去每月缴纳各项管理费用外,实际收益微薄,因此车站规定一般情况下,只向市内短途乘客提供定额发票。如果短途乘客对机打发票有需求,也可在所乘车次发车前,前来车站售票窗口凭身份证购票并索取。”
近日,西峰区某国企单位小王在前往庆城县出差时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往返庆城期间,小王均乘坐的是专线车。返回后,他带着由国税部门开具的定额发票等单据前往财务部门报销时,财务工作人员指出:2018年以来,单位不再将交通类定额发票作为报销凭证,主要是因为定额发票缺乏乘坐时间、目的地等佐证出差真实性的证据。因此,为严格规范各项财务报销制度,单位仅报销职工提供的正规机打发票。
记者了解到,小刘、小王遇到的交通运输类定额发票报销困难并非个例。2016年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来,各级参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乘坐赴庆阳市外大巴车、专线车时,可从各县(区)汽车站、专线车所在运输公司获得由国税部门开具的正规机打发票;但赴市内各县(区)时,获得的交通票据多为国税部门开具的定额发票。与此同时,随着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一些单位在职工差旅费报销过程中,为了加大对各类发票的真伪甄别力度,只对国税部门开具的机打发票进行报销。例如,庆阳市工商局在2013年2月25日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关于机关差旅费的结算这一项规定“因公出差乘坐飞机、专线小汽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而对于乘坐专线小汽车须提供何种报销凭证,制度并未明确说明。
定额发票与机打发票同具使用效力
目前,定额发票是否可以流通使用?西峰区国税局征收管理科长张文刚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三项关于“发票使用”的内容规定:“(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该条内容明确,定额发票与机打发票同样可以正常流通使用。”张文刚指出,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地税机关不再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从那时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所谓“营改增”,就是由原来的地税局征收营业税形式,改为由国税局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地税发票退出历史舞台,只留下国税发票。
张文刚进一步解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后,定额发票依然存在,其变化在于:定额发票由原来的地税定额发票变为现在的国税定额发票,即发票票面上的监制章为“国家税务局监制”,不是“地方税务局监制”。
据了解,2016年,庆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西峰区国税局对外发放的交通类发票主要有甘肃省公路客运定额发票和旅客运输机打普通发票两种。其中,甘肃省公路客运定额发票主要有票面额度为10元、20元、30元、99元的4种版本;旅客运输机打普通发票只有票面含条形码1种版本。
目前,该局已陆续向庆阳公共交通集团出租客运公司、甘肃亨星集团庆阳颢通客运有限公司、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交通运输汽车队、庆阳鼎峰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庆阳车来车往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10多家交通运输企业发放甘肃省公路客运定额发票和旅客运输机打普通发票两类发票。
为什么庆阳市有的交通运输企业向乘客提供旅客运输机打普通发票,而有的只提供甘肃省公路客运定额发票?
张文刚指出,根据有关规定,交通运输企业须根据各自总营运收入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定额发票和机打发票两类发票的税率相同。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须向乘客提供由国税部门开具的正规发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所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收银机的纳税人可以领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国税部门开具的正规发票均可作为报销凭证
既然“营改增”后由国税部门开具的定额发票可以合法流通使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张文刚介绍,《公告》明确,“(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这意味着,2016年6月30日之前由地税部门开具的定额发票再不能使用并作为报销凭证了。”张文刚说,交通运输类定额发票能否作为报销凭证,重要的是一看票面日期、二看票面上的监制章。如果定额发票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且监制章仍为地税监制,就不能作为有效报销凭证;如票面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之后,监制章为印有国税监制字样,同时加盖纳税机关税务专用章,则可作为有效报销凭证。
一些单位财务工作人员提出疑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后,定额发票除作为过路(过桥)费等特殊行业用途外,是否将逐步停止使用,未来能否继续作为报销凭证?对此,西峰区国税局税收管理科长张文刚解释:“目前,暂未接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额发票改版或废止等任何相关文件,因此,国税部门对外发放的甘肃省公路客运定额发票仍可作为合法、有效报销凭证。”
也有的单位财务工作人员提出,职工使用交通类定额发票作为报销程序,能否正常通过财政部门的报销审核程序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程序?
对此,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王尧介绍,在目前庆阳市的职工差旅费报销工作中,该局严格按照《庆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执行,财政部门要求职工在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营改增”后由国税部门开具的正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市审计局行政事业科长张宁指出,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差旅费进行财务审计时,严格查阅《出差审批单》、出差事由、人数、天数、领导批准签字和《派车单》有效票据等相关凭证。张宁说:“职工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手续必须同时具备填写完整真实的《出差审批单》和住宿、交通等方面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交通费报销凭证必须是‘营改增\’后由国税部门开具的正规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以上两类发票目前均可通过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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