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西峰一男子被判刑

陇东报 2018-04-22 01:05 大字

■陇东报/掌中庆阳记者魏博庆实习生袁丹丹通讯员刘杰

本报讯4月13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家住西峰区的胡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合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合水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1月6日,胡某向中国农业银行庆阳西峰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同年10月24日至11月25日期间,曾多次通过ATM机取现和刷卡消费的方式累计透支44792.15元,加上利息10928.34元、违约金2603.54元,共计58424.03元,未按时归还。

2015年2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庆阳西峰支行开始催讨,胡某始终无动于衷。

在多次催讨未果情况下,中国农业银行庆阳西峰支行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17年11月29日,胡某归还了透支的款项58424.03元(含利息和违约金)。但合水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依法提起了公诉。

2018年3月19日,合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醒市民,信用卡可以用于透支,但透支要讲信用,恶意透支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使用信用卡要以诚信为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循自身所承担的义务,切莫丧失诚信,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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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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