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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批发许可证销售食盐三男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天水日报 2018-01-26 11:3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景春燕】记者1月23日从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天水分局采访获悉,平凉市庄浪县法院日前对该局查获的一起未取得批发许可证而非法经营食盐的案件作出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因犯非法经营罪而获刑。

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商议,在甘肃省平凉市区域销售山东肥城精制盐厂生产的“鲁祥”牌七品官食盐。此后,刘某还通过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到被告人郭某,让郭某在静宁县代理销售该食盐。

2017年2月至3月,刘某先后两次订购了60吨“鲁祥”牌七品官食盐,其中30吨运输至静宁县郭某的库房,由郭某在静宁县进行出售,30吨自己在庄浪县销售,后被盐务管理部门查获,非法销售的食盐也被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郭某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法规,未经食盐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食盐专卖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5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500元。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2680元、郭某的违法所得5475元依法予以追缴,依法扣押的食盐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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