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原平凉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崆峒区胜利花园小区项目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平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原平凉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崆峒区胜利花园小区项目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平人防征收决定第〔2021〕45号
马存福、买建平、崔佑民:
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原平凉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投资建设的崆峒区胜利花园小区建设项目依法应配建防空地下室共计112.22平方米,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29053元,已缴纳64526元,还需缴纳64527元。你公司未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也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违法行为。马存福、买建平、崔佑民三人系原平凉市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应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补缴责任。
经本机关依法研究决定,现对你公司(原平凉市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未缴纳部分予以征收。决定如下:责令马存福、买建平、崔佑民三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64527元(大写:陆万肆仟伍佰贰拾柒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们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公司)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罚款。
平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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