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冷链食品贮存企业、生产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自建自备冷库的要如实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冷库位置、性质、仓储量、用途等详细信息;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信息,积极配合开展核酸检测。
2.凡从省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24小时前,向本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进入本县(市、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统一消毒和检测。备案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食品名称、报关信息、承运企业等,不得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备。
3.从省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查验并索取供货商资质证件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消毒证明、进货票据。从省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并索取信息齐全、合法有效的“电子一票通”票据和出仓证明。所有索取的票证信息要和实物相符。
4.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企业、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承运进口冷链食品前必须查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预防性消毒证明,对不能提供消杀和食品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承接货物运输。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严格执行信息登记制度,如实登记装运货物、车辆、司乘人员、装卸货及收货人员的信息等,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司机和随从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运输车辆载运进口冷链食品时不得同车运输其他物品。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不得运输冷链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委托或接受非冷链运输车运输冷链食品。
5.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运用“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如实填写上传进口冷链食品品种、规格、批次、数量、产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核酸检测合格报告等信息。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并在专柜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供消费者监督查询。
6.贮存、运输、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要保持好原食品包装和标识信息,不得涂改、粘贴覆盖食品包装标识信息,不得在贮存、运输、销售时更换食品包装,不得贮存、运输和销售无标识信息或标识信息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
对运输、贮存、采购、销售、使用无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报告、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以及采购来源不明、不提前24小时报备、拒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等其他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平凉市公安局
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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