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的部署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甘消〔2019〕533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坚持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双随机”是指支队、大队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的抽查机制。
本规定所称“一公开”是指支队、大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将随机抽查的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内容、要求以及监督抽查结果向检查对象和社会公布。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不适用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上级督办核查
等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 大队根据支队的部署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积极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要积极运用大数据和物联网,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建立“一单两库 ”
第六条 支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机构职能转变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支队、大队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类别、场所类别、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等内容。其中,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类型为检查对象基础信息。除检查对象基础信息外,其他信息可
结合抽查工作逐步完善。
检查对象名录信息可以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以及当地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汇集,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补充。
第九条 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辖区所有消防执法人员。内容为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岗位、联系方式、检查角色、编号、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信息。
支队、大队全体消防监督执法干部全部参与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更新。
第十一条 冻结、删除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要依次报请大队、支队军政主官审批。支队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5时前以公文形式向总队上报本单位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冻结、删除情况。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随机抽查类型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三种。日常检查的抽查名单由执法单位在消防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直接随机抽取。专项检查名单按照专项治理任务要求,选定相应类
别标签对应的检查对象子名录库进行随机抽取。联合检查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支队、大队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于每月的25日前制定下个月的随机抽查规则。
实行跨行政区域检查的,由支队统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跨行政区域检查的法律文书由具有管辖权的消防大队作出。
第十四条 要结合实际确定双随机抽查月任务量。支队、大队每月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天数不得低于该月工作日天数的60%。每月随机抽查单位总数=本单位在岗检查人员数×20,且每月随机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不得少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数的1/12。
第十五条 大队要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实行浮动管理。检查对象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经随机选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组织实施抽查计划的大队负责人审批,并报支队防火处备案,重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得随意指定。
第十七条 抽查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
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支队、大队应当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支队、大队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检查人员。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大队提出。大队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正。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支队、大队及其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
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二十三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支队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业务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凉市“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
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消防安全检查
抽查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
抽查对象: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其他
抽查主体: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抽查比例:支队、大队每月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天数不得低于该月工作日天数的60%。每月随机抽查单位总数=本单位在岗检查人员数×20,且每月随机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不得少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数的1/12。
抽查次数: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抽查方式:电脑随机抽查
内容及要求:相关单位是否按照《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
备注:详见《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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