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凉市电采暖电价执行情况的公告
自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开展以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甘发改能源﹝2018﹞337号)要求,联合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制定印发了《平凉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平凉市电能替代实施方案(2018—2020年)》,积极推广电采暖等各种类型清洁取暖。国网平凉供电公司根据省上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业务办理流程,认真开展现场勘察,严格甄别客户用电性质,确保电采暖优惠电价政策精准执行。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一、全市电采暖基本情况
2018-2019年供暖季全市电采暖用户共计1359户,报装容量61313.66千伏安,用电量2933.45万千瓦时。其中,低压居民电采暖用户904户,报装容量8584.86千伏安,用电量229.61万千瓦时;低压非居民电采暖用户360户,报装容量23838.8千伏安,用电量1143.78万千瓦时;高压电采暖用户95户,报装容量28890千瓦时,用电量1560.06万千瓦时。
采用水源热泵用户43户,报装容量7710.1千伏安,用电量462.6万千瓦时;空气源热泵5户,报装容量3621千伏安,用电量217.26万千瓦时。
二、电采暖价格执行情况
(一)业务办理流程
用户申请居民、非居民电采暖电价(由用户向所属供电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供电单位开展现场复核并据实认定,及时向用户反馈认定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户一次性告知抄表例日调整、电价起始时间等注意事项,确保政策执行后各时段电量计量和电费计算准确。
(二)执行依据及标准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1080号)文件要求,电采暖电价执行标准为:
1.居民用户
(1)执行范围
对省内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
(2)执行时间
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简称“供暖年度”),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3)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
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2.非居民电采暖
(1)执行范围
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
(2)执行时间
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3)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
采暖期: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目录电价执行;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执行。
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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