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按照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调查处理,坚决让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受到严惩。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33名责任人(县处级干部13人,乡科级干部20人)进行问责,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人,诫勉谈话9人,警示谈话18人,提醒谈话5人;对1个单位问责,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现将其中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平凉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制定印发进度滞后
2016年1月1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同年3月25日,市政府印发的《平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要求“2016年底公布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压采实施方案,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市水务局牵头)”。2018年6月29日,《平凉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予以印发实施,距市政府要求的时限滞后了18个月,工作整体推进受到影响。市水务局作为牵头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根据市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平凉市水务局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温珍珠进行提醒谈话,对原平凉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杜维嘉进行警示谈话,责令平凉市水务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平凉市煤质管控和散煤治理不到位
平凉市七县区共建成煤炭专营市场(县级型煤配送中心)7处,建设二级销售网点136处,煤炭集中配送中心及分销网点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全市进展不平衡,静宁县、灵台县专营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建设缓慢、煤质管控不力,崆峒区、华亭市洁净型煤使用量偏少,推广工作进展缓慢。七县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煤炭抽检批次偏少、合格率偏低、不合格煤炭处置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静宁县散煤出售问题较为突出。对此,原市能源局和静宁县政府、灵台县政府,以及静宁县工信局、工商(质监)局,崆峒区工信局,华亭县安监局(煤炭局),崇信县能源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灵台县能源局、环保局均不同程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根据市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原平凉市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海成、崇信县副县长李宏峰、灵台县原副县长信红军、崇信县原能源局局长张明芳、灵台县原能源局局长马永发、灵台县原环保局局长郭忠学、原华亭县安监局(煤炭局)局长李晓峰、崆峒区工信局副局长马云录进行警示谈话;给予静宁县工信局原局长刘昌麟党内警告处分;对静宁县副县长范军、静宁县工信局总调度长鲍展运、静宁县原工商局局长鲍彦鹏、崇信县原工商局局长袁克弘、崇信县原质监局局长王君明进行诫勉谈话。
三、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泾河、葫芦河部分乡镇未建成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直排,葫芦河水质持续为劣Ⅴ类”的问题整改不彻底
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的崇信县新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于2017年才开工建设且年底前未建成;应于2017年开工建设的灵台县什字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于2018年3月才开工建设;应于2017年建成的泾川县荔堡镇垃圾填埋场于2018年6月才建成投入使用;应于2017年建成的华亭县安口镇垃圾填埋场项目未按期建成;应于2017年开工的静宁县威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于2018年3月才开工建设;应于2017年建成的静宁县威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于2018年7月才建成投入使用;应于2017年建成的静宁县界石铺镇垃圾填埋场项目于2018年6月才建成投入使用。根据市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平凉市住建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李宝山进行提醒谈话;对崇信县副县长何鹏举进行警示谈话,对崇信县新窑镇镇长陈伟进行诫勉谈话;对灵台县常务副县长王度林进行提醒谈话,对灵台县住建局原局长姚安庆、什字镇镇长王宏涛进行警示谈话;对泾川县原常务副县长陶梅进行提醒谈话,对泾川县发改局局长王新义、荔堡镇镇长吴生文进行警示谈话;对原华亭县副县长刘小平进行提醒谈话,对原华亭县安口镇党委书记王新建进行警示谈话;对静宁县副县长马发荣、静宁县界石铺镇原镇长李高强进行警示谈话,对静宁县住建局局长王彦飞、静宁县威戎镇镇长王永强进行诫勉谈话。
四、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投诉反映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分公司臭味问题”整改措施不彻底、整改效果不到位
2016年12月,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举报静宁恒达原料分公司臭气扰民,平凉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恶臭污染源进行了现场排查,认定静宁恒达原料分公司产生的臭味主要是污水处理站在厌氧、酸化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和蛋托生产线烘干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问题反馈后,静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督促静宁恒达原料分公司及时进行整改,投资126.7万元建成了废气处理项目,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测验收,结论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H2S、NH2等恶臭气体经臭气生物处理装置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2018年4月20日,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静宁恒达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分公司恶臭污染信访问题进行了现场督察,指出该公司臭气治理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臭气治理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彻底。问题反馈后,静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又督促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万元对该企业污水处理站1号沉淀池进行了全封闭处理,并组织第三方通过了静宁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恶臭气体治理工程验收,结论为:经监测,项目有组织恶臭气体、无组织恶臭气体能够达到相应标准要求,验收组同意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并建议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市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静宁县副县长范军(综合考虑其在静宁县煤质管控和散煤治理不到位问题上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对静宁县原环保局局长何冠群进行警示谈话,对静宁县原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炳杰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静宁县政府督促静宁恒达有限责任公司,对“年产30万吨再生纸板扩建项目”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省级环保督察移交的上述问题线索,充分反映出平凉市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党员干部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存在认识不深、落实不力、工作不细、作风不实等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主动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做到政治上清醒、思想上自觉、行动上坚定。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紧盯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的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以“钉钉子”的精神坚决彻底完成整改任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生态环保领域履职不力、监管缺位、作风不实等问题要坚决问责查处,持续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中共平凉市委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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